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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税务问题_公司注销后税务会查吗

发布时间:2022-12-29 02:47:10 浏览次数:

公司注销后税务问题_公司注销后税务会查吗

编者按:公司与股东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是现代的基础。 尽管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企业股东滥用股东身份和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但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和股东清算等方式得到合法化解责任制,但这种渗透应该是有限的和一次性的。 同样,公司解散注销后,税务机关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追缴公司所欠税款。 违背公司制度的初衷。

一、案例:公司误算少缴税款,注销后股东被追责

(一)公司错算少缴税款,案发时被注销的情况

近日,某地税务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注销后税务问题,某企业在经营期间,就其经营的市场与当地农贸市场的摊主签订了摊位租赁协议,并收取摊位租金。费用。 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A公司就取得的租赁费申报了其他综合管理服务3%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 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租赁应按5%的税率申报增值税。

经查,A公司2018年收到租金1000元,2018年四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少报收入0.15元。

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目前为双重注销企业,决定向A公司股东追缴相应税款。

(二)税务局认定公司为偷税漏税,股东虚假承诺追究股东清算责任

首先,税务机关直接认定A公司少报收入,从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漏税。

其次,税务机关认为股东在公司注销时作出虚假承诺。 税务机关认为: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时,全体股东必须签署《全体投资者承诺书》,承诺“企业无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部完成。 “ 但A公司仍存在欠税、偷税漏税等情况,股东的上述承诺不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税务机关:“……的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资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2)”,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依法清算的,予以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应缴税款和滞纳金。

(3)总结:本案例存在两大问题

总的来说,本文认为本案值得从两方面考虑。

第一个问题是本案是否构成偷税漏税,股东是否应对企业少缴税款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司少缴税款系对政策理解不当、计算失误,并非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履行清算义务所致。

第二个问题是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追回税款。 公司虽已注销,但作为独立责任主体,公司的责任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一般必须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逐案确定。

2.判例分析:股东是否滥用权利损害纳税人利益?

(一)股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承担清算责任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在清算、破产案件中不断起诉剥夺法人资格,要求股东对公司欠税和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基本认可税务当局有权通过否认法人资格来维持税收收入。 但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税收债权理论,税务机关应参照《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积极方面作出的准备。

总之,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首先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形式。 通常表现为: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公司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种恶意处置只能是故意的; 2、部分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为逃避债务故意恶意注销公司,严重侵害侵权人利益; 部分股东因重大过失行使权利。

(二)本案不存在故意欺诈注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据两项条款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在注销登记时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承诺书; 第二,承诺书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 本文认为,税务机关的观点是有问题的。

首先,《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注销,显然应当是为逃避债务而故意欺诈注销,不包括过失。

第十九条规定:“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为逃避债务或税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 从语境来看,这种“骗取注销”是一种欺骗行为,仍在主动追究或纵容欺骗行为。 行为的后果、责任的形式应该是故意的。

但在本案中,由于计算错误、对政策的误解等原因,公司在税金计算上出现了偏差。 这首先是公司的错。 在解散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在审查公司账目和税务时,没有及时发现这个问题并及时缴纳税款,充其量只能算是疏忽。 更重要的是,公司解散时,通过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以税务机关注销登记结果为依据,很难说公司股东故意骗取注销登记。

其次,本文认为,当股东承诺“企业无未缴税款”时,以当时的所有材料为准,即股东已缴纳全部税款。 因此,该承诺是对公司现状的确认。 无意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结:税务机关追税不当

本文认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首先,税务机关将企业因政策理解错误、计税错误等原因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漏税存在疑虑。

其次,本文认为,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不存在故意欺诈注销的行为,不宜轻易适用股东清算责任。

3、程序条件:税务机关主张股东清算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行政权力

如果税收被定性为公法的债务,基于债权债务的相对性,税务机关只能向应税债务人即纳税人追回税款; 在没有明确赋予税务机关直接追究纳税人股东的行政权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直接追究股东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

早在2015年,《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就规定了“公司解散未缴纳税款的,股份公司的原股东、控股股东、实际以公司控制人为限,承担补缴所欠税款的责任。” 但现行税法体系并未将其纳入,因此,在现行税法中,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代表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此外,在法律制度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对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行为具有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直接效力。 同时,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为行政机关创设行政权。 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司法解释追究股东清算责任是不可能的。

(二)税务机关依据《公司法》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我国在突破债法的相对性、突破公司法人地位的立法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税收代位和撤销权制度,应当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不少税务机关也通过民事诉讼追回税款,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被告人胡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追究》((2019)浙1126号)民初字第237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潞城税务分局诉B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案((2015)温鲁商初字第3830号)》等,国家总局税务局作为税收债权人提起诉讼。

4.总结:注重股东合规,避免“连带欠税责任”

公司一旦注销,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将消失。 相反,对股东来说,风险还很多。 在税收领域,基于税收债权理论,税务机关可以主张公司存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实践中,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由于隐蔽性强,一时无法被税务机关掌握,但随着增值税发票、大数据信息、申报信息的串联流动,最终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或注销后股东的追偿。 多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的责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两部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股东承担公司责任的几种情形,现简要列举如下:

(一)股东不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额,在未出资额和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责补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

同时,未足额出资的股权非善意受让方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回出资的,应当对抽回的出资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股东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清算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一)第十一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通常,股东是清算组的成员之一。

(二)第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减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的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未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注销后税务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依据第十九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骗取登记机关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七)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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