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ABC共同发起成立一家公司开展饮料业务,A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B担任公司监事(AB为夫妻关系),C曾任公司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经营(非后期,因合作原因,D公司一直拖欠公司货款,D公司控股股东为AB.后因股东矛盾,公司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共同组成清算组,C担任清算组组长,后C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D 支付欠款。
案例问题:C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案例回答:没有。 清算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比较特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仅针对公司的一般治理。 区别对待。
第一:公司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前,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提起。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组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据此,如果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明确规定只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清算,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笔者认为还是可以的。 所谓相关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可以正常履行职责。 为保护公司利益,提起代表人诉讼,但代表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代表股东提起诉讼,仍需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只有在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股东代表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否则股东代表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除非有证据表明,程序不可执行或情况紧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清算组已清算但公司并未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相应的诉讼仍应以公司名义进行。 ,清算组负责人可以参加诉讼。 是的,同理,只有在清算组失败或拒绝的情况下,即使公司清算,只要不注销,仍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种: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决议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后,公司只能进行相应的清算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不属于经营范围,而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衍生救济方式。 此外,《公司法》第十条规定,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诉讼。 但是,当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时,股东也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仍需遵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举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例如,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2522号案中,中院认为:
三、…… 本案在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组移交相应证件、财务资料或者财产等的,索赔应向相应责任人提出,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 因此,该诉讼的“返还、转让”等诉讼请求不存在不能主张的障碍,无须替代诉讼请求。
四、本案提起诉讼前已作出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决定,即配合并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清算。法律,其原股东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清算组解决。 澄清清算案件没有障碍。 清算组成立并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后,一个月后以股东身份提起代表人诉讼。 从时间上看,没有体现出紧迫性,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信息、财产等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50号案中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中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马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成立清算组。 强制清算程序虽已结束,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因此,与金马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仍应以金马公司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出庭。 周忠、吴永石、徐建国、姜国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并履行代表公司的职权。诉讼。 上诉人未请求就本案提起诉讼,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不合格。
法律文章链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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