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债务怎么办_事业单位注销后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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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言说:找大法,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务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 是关于公司债务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的责任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隔开。 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后,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注册资本申报不实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注销,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偷逃或转移资金 根据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在出资后抽回或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股东转移出资的情形较为常见。原公司的主要人员、财产、财产和业务等从公司中分离出来组建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使原公司成为一个空壳,但新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完全由原公司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在撤回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撤回全部注册资本或者撤回后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视为公司丧失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注销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 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均有具体规定。 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 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公司未清算或者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的,致使债权人、股东或清算组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有限公司解散,债权人未清偿的,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公司注销了债务怎么办,并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通知,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成员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使公司财产减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财产减值、灭失、毁损或灭失公司注销了债务怎么办,债权人主张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遗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疏忽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文件等遗失,未能进行清算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过错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中有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其他过失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例如:清算组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 会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执行会给公司或者债权人等造成损失的。
4、公司股东混杂。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不与股东或股东设立的其他公司分离,公司将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实际上是一体的,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导致公司混淆的常见情况包括:(1)产权混淆。 例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分开,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等。 (2)业务混乱。 例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离,存在大量不公平关联交易等。 (3) 家庭共有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离; (4) 一组人有两个品牌,一个人组成多个公司。 表面上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并没有财务、人员、资产的分离。
5、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一般而言,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缺乏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 新《公司法》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特别赋予一人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义务。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隔开。 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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