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怎么做账_网吧做账该怎么做账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规定,7月1日后,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在收到预付款之日不承担纳税义务,但需按规定预缴税款。到规定的方法。
一、预付款的范围
按照行业惯例,一般认为,预收款是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业主的款项与应收款项之间的差额。
这个口径比较宽泛,既包括工程未开工(应收金额为零)业主预付款,也包括工程已经开工业主在计量前或超出计量金额的付款。
例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工程量尚未计量时,会在年初根据年度建设投资预算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然后随着工程的推进分期扣款。 .
笔者认为,虽然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界定“预收款”的含义,但考虑到立法意图和语境,不宜无限扩大税收政策中“预收款”的范围,即应仅包括“建筑服务应税活动发生前实际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应包括“施工企业开工后多收的款项”。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作业,在会计核算中是否作为预收款项核算,开工后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进度款的规定按照税收政策的应用。
此外,笔者认为,税法中的预付款也应基于“实付制”的概念,即应以实际收到日期代替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否则,这将是不公平的。
2、预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预收款项的税务处理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开票,二是预缴税款。 由于预缴税只是预缴地点发生变化,其他政策与原来的预缴政策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票据发行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棘手问题。 理论上预收款怎么做账,根据58号文的规定,预付款时无纳税义务,无需开具发票。 即只需要对预付款开具收据,在后续计量或结算扣除时开具发票即可。
但可以想象,施工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商业施工单位,在支付预收款时,要求施工企业向其开具发票。
如果车主不同意代收,在相关政策出台前,笔者提出两个建议:
1、在建设服务代码(30501-30599)下,自定义“预付款”的产品名称,税率定义为“不征税”,即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的规定执行. 53 2016年,业主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补税。
经测试,该方法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不存在禁止性规定。
2、直接开具税率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
这时需要按照进度款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
至于开工前给业主开具税率的发票,涉嫌虚假发票,笔者持反对意见,因为甲乙双方之间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而开具发票的一方也已经承担了相应的纳税义务预收款怎么做账,所以不要记下来。
3、预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1. 预收款的完整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收账款
2、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项目)
- 简单的税收计算 - 预付款(简单项目)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3、预缴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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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怎么做账_会计做账还是出纳做账
建筑企业收到预付款时,是否产生增值税义务?
自2017年7月1日起预收款怎么做账,建筑企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不再视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仅需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工程劳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当在收到预收款后,对取得的预收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收税率预缴增值税。
注一:
如果项目在同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项目在不同的地方,则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笔记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税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税率为3%。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预收款怎么做账,《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垫付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税责任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承担"。
建筑企业收到预付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也有特殊情况。 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时,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
1.没有分包的,当期预付款大于10万元的,只预交增值税;
2、有承包的,当期预收货款减去承包款后的差额大于10万元的,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间的,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是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异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异后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免征增值税。时期。
建筑公司收到预付款可以开具发票吗?
可开具免税发票。
参考
代码6“免税物品”: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预收款》
603“已申报支付但未开具的补发发票”
604 "印花税征收"
605《征收车船税》
606《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行为》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
609《进口免税品代付代办》
610“带奖发票的奖金支付”
611 “免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时,应如何核算预缴的增值税?
为预付款开具的收据或开具的免税发票:
1. 收到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收账款
2.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金-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施工企业收到预付款的时间不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工程进度款的收到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增值税义务发生在收到工程进度款之日。
2.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之日。
3、在提供施工服务期间或之后,如甲乙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增值税义务在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之日发生。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缴纳增值税税款。
5.质押金和保证金是在实际收到之日产生的纳税义务。
参考资料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销售货款领取凭证之日; 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之日为准。 收到的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销售过程中或销售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之日,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或者无形资产完成转让之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之日。
参考资料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提供工程建设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工程承包方应当缴纳工程款 纳税人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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