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主持发布会并表示,中国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今天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集团办公室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琳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0年)》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人唐兆智先生、负责人陈玉松先生和毛金生先生。
毛金生在回答中国金融报记者关于如何评价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改善营商环境的作用时表示,过去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积极配合,保护成效显着提高。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2020-2021年实施推进方案》,细化了133项重点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 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报送和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方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行业自律。 截至今年4月,全国30个省(区、市)出台了落实《意见》的配套政策文件,属地责任进一步压实。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 配合专利法四次修改完成,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积极推动修改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做好《专利审查指南》、《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官方商标保护办法》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
三是执法保障标准进一步明确。 制定发布《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处理指南》、《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等5项标准指南,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查鉴定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协调统一的执法标准。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余件,同比增长9.9%。
四是进一步优化协同保障机制。 继续加大快速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力度。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40个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快速维权中心22个。 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网上诉讼调解机制。 指导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成立10个地方分中心。
五是保护宣传进一步加强。 加强示范报道,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专利复审无效案件等典型案例。 围绕打击涉疫情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专项工作,开展多轮宣传报道,有效回应关切。 及时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制宣传。
毛金生强调,一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积极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05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位列第14位。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营造更好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知识产权包括_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是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知识产权引领市场,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更有话语权。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共享一项知识产权。 共有人称为共有人,共有人之间因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
由于知识产权共享方式都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贡献,因此知识产权共享不是一个人的专有权利,而是共享所有权,除非产权是个人自主开发的。
共有方式要求双方约定互利互信。 在知识产权界,因专利、商标、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常见。 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处理共享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本文将解释知识产权共有的概念。
共享知识产权的类型
知识产权共有权立法也将其分为共有权和共有权。 例如,在共享版权方面,分为联合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 在这两部作品中,一个版权由多个作者享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并最终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作品,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共同作者共同拥有。
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但每个作者的成果可以分开识别,按照创作成果占作品总数的比例分享作品的共同所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款,就是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作:“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未作参与创作的不能是共同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可以对自己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这就是版权的共有权和共有权。
专利权中,不分份额共同拥有专利权的,为共同准共有; 按份享有的,为准按份共有。 但是,共有专利权多为共有。
在商标权中,如果商标权以合伙方式取得,则为准共同所有; 约定以股份取得商标权的,为准股份共有。
共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课题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以上的人。
2.权利统一
在知识产权连带关系中,数人对同一知识产权享有相同的知识产权。 虽然权利人众多,但知识产权只有一项。 多个人对同一知识产权享有不同知识产权的,不构成共有知识产权,如完全知识产权人和有限知识产权人并存。
3.对象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的共同客体,即共同知识产权必须具有特定性。 但它不需要单个对象,因为在联合集成的情况下,对象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知识产权的集合。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分割,共有人不能约定各共有人就知识产权的某一部分享有知识产权,如不同部分一幅画或一段音乐的某个创意片段。 . 每个共同所有者的权利延伸至整个知识产权。
4.内部关系的可分性
在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如在连带关系终止后改变价格分割共有财产,或分享因共有财产取得的利益,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分享。 也就是说,无论是股份共有还是共有,从内部关系来看,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可以分割的。 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每个共有人都拥有一个知识产权,表现出不可分割性。 知识产权共享是一种大量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象。 一项复杂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完成的,而是需要多个个人和组织的联合,从而产生知识产权共享。 知识产权法需要确认和规范知识产权共有权,建立知识产权共有权制度,正确解决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知识的发展。经济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共有知识产权的取得及效力
一、如何取得共同知识产权
1.原始收购
独创性取得知识产权,即首次形成共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不依赖任何独创性知识产权的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
2.继承取得
共同取得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共同的知识产权。 共有知识产权的取得继承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转让取得。 即通过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同的知识产权。 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合同取得共享知识产权份额; 二、双方或多方同意作为共同受让人转让知识产权; 人们获得一定份额的知识产权。
(2)继承取得。 即自然人通过继承取得共同的知识产权。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多数继承人继承的是相同的知识产权; 二是继承已故共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股份。
(3)继承取得。 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分立取得共同的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里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科技公司和品牌公司而言。 因此,当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时,知识产权可以共享。 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为知识产权共有人时,合并后的企业取代原共有人,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共有人。
二、知识产权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效力
共同知识产权的效力延伸至整个客体,而非份额。
二、知识产权的适用法律
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如下: 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知识产权法的特别规定; 鉴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系,往往对共有权有特殊规定。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共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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