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流程_股东缴纳出资流程_公司认缴出资流程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资本化通常有两种方式: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使用权的许可。 具有专利权的出资符合法定出资设立公司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众说纷纭,法律风险和纠纷也多种多样。 本文结合案例对专利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进而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风险,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有意使用专利使用权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公司起到启发作用。
作者| 王海吉、范佩薇、周爱林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 佳佳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能够以货币计价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资本化通常有两种方式: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使用权的许可。 显然,专利所有权用于出资时,可以依法计值或转让,符合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 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 . 但目前,随着知识产权市场化、资本化的不断深入,法律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此类问题和纠纷。
一,
相关案例
笔者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为关键词,对现有的裁判文书全文进行检索,发现在司法判决中,对专利许可、出资的态度是积极的。 以下案例颇具代表性。
情况1:
在上诉被告金德成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认为: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专利出资”作出定义,但专利出资应理解为专利权的转让。 本案出资10年,实际上是专利在有效期内全额投入九鼎公司。 从法律上讲,专利实施权不能作为出资,因为专利实施权是作为专利权标的的债权,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 最终,江苏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般而言,投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明确出资是权利的整体转让还是使用权的出资。 以整体出让权利出资的,投资方仅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不再享有处分权,不得再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但是,如果仅以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投资,投资方仍拥有对该知识产权的最终处分权。 在不违反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 [1]
案例二:
在邓某诉冯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冯某“某袋”发明专利权。 女士手袋及其衍生产品的销售。 合同约定:冯某保证自己是某项专利的唯一所有人。 项目公司成立后,冯某将以独占许可的形式将其拥有的上述某项专利作为技术出资进行投资,并实施该专利的自主核心生产。 技术以独家许可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 法院最终认为:冯某以专利独家许可作为技术出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二,
专利使用权资助的正当性分析
虽然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专利使用权出资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一些地方率先探索,对专利使用权出资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一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二是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商局对接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推出的十项登记新政(2012年); 三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专利使用权出资注册公司若干规定(试行)》(2014)办公室。 其中,前两个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知识产权投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等新型知识产权投资试点。 湖南省则明确将出资使用权类型限定为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持股比例不限。 虽然这些文件的性质只是地方政策文件,但不难看出,我国各地已经开始意识到专利使用权资助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肯定。 资助的趋势是肯定专利使用权的资本转化,促进知识的市场化作用,保护和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市场经济改革全面深化中的作用。 [3]
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专利的内在价值不在于权利客体的占有,而在于对知识的运用,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以专利许可权投资,为股东投资,股东在投资的同时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供后续开发使用; 对于用户来说,他们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实现同样的经济目的。 从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来看,专利许可使用权能够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 从性质上看,专利使用权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有价流通”和“可以转让”的要求。 [4] 知识产权许可权是一种确定性的财产权。 专利权一旦形成,其使用价值就体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转化的商业价值中。 此外,它有一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它为确定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货币价值提供了依据。 其次,知识产权许可权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合法转让的权利。 [5]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处分权利的方式包括权利转让或许可,民法典也对技术转让许可作出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充分承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许可、转让和行使。 因此,专利许可权满足非货币财产成为出资标的的“有价货币”和“可转让”的法定要求,股东可以使用专利许可权出资。
三,
专利使用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对专利使用权的投资持开放和肯定的态度,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相关政策层面,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不稳定性以及许可使用权的限制权利本身,在实际应用中,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投资还存在以下风险。
1个
通用许可贡献的法律风险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同时保留授权第三方实施专利的权利。 虽然普通许可权的价值可以在出资时评估,但专利许可权的价值会随着专利许可的数量而变化。 专利许可数量是评价专利使用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被许可人的数量与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之间存在反比关系。 后续授权导致被许可人数量的增加意味着专利使用权价值的减少,这与维持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则相悖。 因此,如果允许以普通许可权出资,被投资公司既不能约束投资人后续的授权行为,也不能约束后续的授权对象,使被投资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2个
独家许可出资的法律风险
独占许可是指除许可人本人外,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许可人的专利。 其排他性程度高于普通许可,低于独占许可。 由于独占许可的专利权人不能再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因此独占许可权的出资不会造成普通专利出资后因被许可人及其号码发生变更而引起的上述问题。许可权。 但是,如果允许独家许可和出资的股东能够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禁止公司内部人员同业竞争和同业竞争的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内部人员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是最佳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不允许独家许可出资的股东能够继续实施该专利技术,被投资公司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与独家许可出资相同的效果,而之前出资时的价值评估是基于独家许可。 使用权作为依据。 此时投资方实际以高价值独家许可权出资,但其出资比例和股本回报率是对低价值独家许可权价值评估的对价. 人们显然是非理性的。 可见,是否允许独家许可出资继续实施专利技术,很难兼顾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个
未评估出资程序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我国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实践中,为简化手续,出现了对公司直接出资未进行专利许可使用权评估的情况。 . 即出资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他先用现金出资公司,公司再用收到的部分股票购买股东的知识产权,使用,即通过现金出资和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这两种相互行为来完成对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出资。 从表面上看,这是两种法律行为,使出资过程更加容易,无需经过价值评估和市场监管机构在价值评估和设立过程中确定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但从本质上讲,它回避了法律对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 其缺点如下: 1、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均显示股东以现金出资。 若未来知识产权使用权价值贬值或投资者擅自处分该知识产权,公司将无法通过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寻求救济,影响公司资金稳定; 绝对支配地位,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极有可能只有拥有绝对话语权和控制权的股东才能轻易说服其他股东同意这种具有法律风险的投资行为,因此大股东很容易实际履行现金出资义务,但将知识产权以高价出售给公司或将部分对公司后续发展无用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 在本案中,一方面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违反了对公司的诚信义务,违反了公司资金真实性原则,实施了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发展,出资股东实际上应当承担虚假出资责任,却利用知识产权对其他已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公平,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另一方面,股东实际出资范围小于资金表象所表明的范围,隐蔽性强,造成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公司在投资者与公司交易前通过公示获得的信息不再准确,影响投资。 [6] 的判断
4个
专利资本化本身的法律风险
首先,即使在专利通过专业机构的价值评估后,股东仍将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仍然存在估值不准确、不稳定的弊端。 因为,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在实践中很难准确评估其经济价值。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同时,评估所需的信息难以收集,其价值也会受到法律政策、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科学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并不相对稳定。
此外,知识产权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专利法中就有专利无效审查制度。 如果事先约定此类问题,将给公司和投资者解决问题带来困难。
四、
关于专利使用权资助的建议
从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公司是通过有效筹集和善用公司资金,为股东实现更大的利益。 因此,鼓励投资,充分利用股东的投资资源,追求效率是实现公司盈利的根本。 将要。 这就需要给予股东最大的自由,让股东的出资更加宽松,进而调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公司的财富。 [7] 因此,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符合公司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 未来,随着专利价值挖掘和市场应用的逐步深入,将有越来越多的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 为了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1个
明确投资标的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比较粗糙,尤其是对拟投资技术的权利范围、技术特点等核心问题没有进行说明,会导致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未来。 在专利投资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向企业投资的具体范围,是专利权属还是许可权,如果是许可权,是何种许可。 同时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如前所述,普通特许出资与独家特许出资均存在股东与公司利益难以平衡的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尽可能采用独家特许出资方式。 同时,企业应要求知识产权的投资方在合同中正式说明知识产权的性质、期限、实用价值、未来市场前景等,并明确、明确地约定所有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内容。这些知识产权。 延期。 [8]
2个
做好专利稳定性分析
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即只对提交文件的形式进行初步审查,不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从而获得了多项不具有专利性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当侵权人在后续侵权纠纷中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时,相关专利将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资本金减少。 因此,除要求投资方提供相关专利权证书和评估证书外,如果资助的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专利的专利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判断专利的稳定性,并视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3个
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的限制
在使用权或被许可人出资使用权后,专利权人理论上有权自由处分其专利及相关权。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专利权人享有自由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而从被出资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专利权人已经将使用权投资于公司,因此专利权的处分必然会影响使用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公司资产的变化。 因此,有必要以合同的形式限制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 首先,如果专利权人转让的相关权利内容包括专利使用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也是一种平衡公司与专利权人利益的解决方案,避免专利权属变更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严格限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质押,以保证专利使用权的完整性,保护公司在专利使用权投资期内的各项资产。 权益。 [9]
4个
对后续价值变化进行明确的利息调整
虽然通过评估过程,基本可以确定一定时间内专利许可使用的大概价值,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 如果专利技术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逐步创新和完善,就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如果在专利范围内得到应用,专利的价值就会大大提高; 同时,现代技术日新月异,某项专利技术很可能随着经济发展和其他更先进技术的出现等各种因素而贬值。 . 无论是升值还是贬值,都会对股东和企业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在出资时,有必要根据可预见的未来变化,做出尽可能全面的约定。 合理的可被价值变动占用的投资比例范围,以建立自我防范系统。 此外,还应建立利益调节机制,约定当知识产权价值增加时,增值部分是属于知识产权投资者还是属于整个企业,或者两者之间如何分配利润。 企业成立时的估值过高,也应及时调整权益法或收益法。 [10]
五人制,
总结
虽然专利许可权使用在实际市场应用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但不能因为担心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出现问题而简单地排除专利使用权。 在出资范围之外,出资使用权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新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呈现出不断的成长和完善。 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完善相关理论和体系,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成熟。
知识产权出质_合肥市工商局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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