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存在出资瑕疵等风险?
答:知识产权作为股东资产入股前,我们会对其名下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会出现价值不符;
2、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出资后,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答:2014年,国家实行“认购制”,降低创业者创业初期的难度。 但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均有说明。 ; 提起债务纠纷诉讼的企业股东未缴纳企业注册资本的,应当在案件审结时履行相应的出资额。 此时,他必须以货币出资; 已经缴纳的,可以不履行再次出资义务。 (独资或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 如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投资的知识产权能否用于偿还债务?
答:是的
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股东的投资义务,因此股东名下的资产必须按要求完成实际支付。 对此,《公司法》第27条有相关规定,但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重新评估时的用途是,如果是出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会比较高知识产权出资,如果目的是融资上市,价值会低; 发生债务纠纷时,作为资产支付的知识产权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也是可赔的
可与债权人协商。 因公司资产有限,不可能全额赔付。 该无形资产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具体偿还债务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或债权人不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协商不成的; 法院将作出最终判决(普通法院将重新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
4、股东以知识产权入股后,递延纳税后,如果后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会被追究吗?
答:没有
后续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不支付知识产权费用但又想支付知识产权费用的客户。 如果后续政策继续推行,太多的企业将无法生存,就像之前的农业税一样。 如果国家现在政策变了,要农民交农业税,你觉得国家会为农民追20年的“农业税”吗? 估计政策实施后,农民才可以交税。
五、递延所得税政策说明
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股权)的,投资和投资当期暂不征税,允许顺延股权转让时间。 所得税按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缴纳。
即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时知识产权出资,按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只要股权没有转让,就不用交税。 如果需要纳税,则有时间限制。
(我们将技术成果原值设为0)
说到股权转让,比如你转让公司50%的股权,得到100万,那么你就按照100万的收入纳税,100万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 200,000。 发生股权转让的,可以不缴纳实收款的20%,按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股东实际以知识产权支付了1000万,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了50%的股权,获得了500万的现金。 需要缴纳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所得税。 有收入就得交税,没有收入就不用交税。
可通过签订低价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担心后续递延纳税政策变化,还可以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可以合法赠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递延税款直接作废。
6、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会不会出现估值不切实际等问题?
答:没有
我们所有的评估机构均已在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出具的评估报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股东作为资产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遵守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207条规定,资产评估、验资、验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机构因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资证明是虚假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是虚假的外,应当无过错的,在其鉴定或证明虚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07条规定,评价过高或过低的,一是不能通过工商审核,二是对组织进行处罚、通报,甚至撤销!
测评机构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前期投入一般都比较大,所以只要找正规的测评公司来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_房地产产权知识_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流程,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可以用货币计价; 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即符合上述两个特征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股份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科技成果资助运作流程如下:
1、洽谈:由项目负责人或产业化管理部门牵头寻找信誉良好、懂经营、善于管理、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洽谈合作成立公司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项目分析论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形成项目分析报告,评估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技术、市场、金融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3、投资决策:按照本单位的决策程序,对投资行为进行集体决策。 投资协议可以直接反映奖励分配后的股权比例。
4.公示:公示投资决策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项目名称、合作方介绍、科技成果拟作价金额、相应科研机构股权比例及获奖人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股权奖励对象涉及单位领导的,还应当公示奖励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日。
5、资产评估和备案:对拟作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6、签署投资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起草、签署对外投资协议、企业章程等。 要注意的是,拟投资企业不得无偿或者低价占用国有单位未投入的科技成果。 国有单位参与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当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形成内部人事控制、建立股权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特别约定。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并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或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7、办理工商登记: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知识产权出资流程,到工商机构办理登记。
8、科技成果实缴出资:按照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办理科技成果权利转让并实际交付。
9、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即项目公司国有股权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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