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羊城晚报记者侯梦飞报道:广东正在制定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共28条,规范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保障服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为广东地理标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证。
政府应定期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
地理标志是产品产地的重要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专项立法。适应症。 当前,广东正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省知识产权是一种,广东有必要制定法规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支持,广东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立法将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存在“申报轻保护”、冒用滥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缺乏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等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表明产品源自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文化因素决定的标志。该区域。
同时,规定政府定期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强调政府制定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责任,细化公示措施。 、推广和品牌创建。 融合发展、产品贸易、金融支持、国际合作等对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冒用滥用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质量控制、日常监管、标准制定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信用管理等。 责任,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责任,有利于全面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加快形成保护全链条。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是一种,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征、达标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条例修订草案》还分两款规定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禁止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生产范围以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所列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品种采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推动广东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广东省特色农产品种类丰富。 目前,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162个,具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779家,10个地理标志产品列入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录。
为推动更多广东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地对接。销售量。 同时,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合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会展服务平台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宽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
在国际合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国际化经营能力。地理标志产业。 同时,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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