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发布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5日,中国烟草总局发布关于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放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适合生产的资金;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提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经营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进,确保平稳过渡;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继续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切实促进电子烟行业有序发展,实现电子烟行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有效推动电子烟行业规范化、法治化。保护消费者和电子烟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依规开展,稳妥有序推进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坚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管结合,创新机制。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新增许可事项的情况下,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民政建设。 ——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创新信用管理制度等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进,确保顺利有序许可证颁发的发展。
二、许可范围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物质)、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尼古丁),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
1. 烟弹生产(内销/出口);吊舱处理;pod 品牌所有权(国内销售/出口)。
2、电子烟套装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套装OEM加工;电子烟套装的品牌所有权(内销/出口)。
3、与烟弹、烟具配套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与烟弹、烟具配套销售的产品贴牌加工;与烟弹和烟具一起销售的产品的品牌所有权(国内销售/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质)。
气雾剂生产(国内/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尼古丁)。
生产电子烟用尼古丁(国内/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从事加热卷烟吸烟设备生产经营、贴牌加工、品牌控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烟具配件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烟具配件加工;加热香烟配件的品牌所有权(国内销售,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2、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行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申请生产企业许可的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除应当具备上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经营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因安全因素不适合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器、电子烟用尼古丁等;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资格未满3年的;
3.因申请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申请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行政拘留负有刑事责任且申请人已在三年内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吊销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期间;
7、申请人代为生产、加工或拥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验收与批准
(一)经办机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务院。
(2) 如何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证窗口线下申请,也可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平台在线申请。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支机构独立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其法人应当向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持有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许可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者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换领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间,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审查、检查、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外承诺缩短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四)受理和批准。申请人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理事会。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企业许可证发给申请人。做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加强监管。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间,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妥善办理存量企业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制定调度安排,各有关企业按照调度要求提出申请,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批、发文工作。许可条件和程序。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进,确保平稳过渡;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继续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切实促进电子烟行业有序发展,实现电子烟行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电子烟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严格落实责任要求下,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落实,抓好制度创新。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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