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从理论到实践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 谁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债务用尽? 这些问题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徐宝彤律师团队结合处理个人破产的经验,从庭审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并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人破产。 但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 如今,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制定了个人破产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之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施难点等因素的影响,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率先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开端。 《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层面探索和积累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将有效影响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人。
谁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历史上,无论是中世纪的欧洲,还是古代的中国,都认为破产等同于犯罪。 立法者和债权人希望看到对债务人的惩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破产者都是骗子或罪犯,也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惩罚这些债务人并不会导致债权人得到更多的还款,只会增加债务人的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以风险为中心的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了。 既能使债权人尽可能地获得应有的利益,又能减轻债务人的痛苦,使其免于苦恼,拥有还款权打起精神。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对每个自然人都敞开大门。 对于诚实可靠的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受到保护,使他们有机会摆脱债务危机,重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对于恶意逃债或破产诈骗的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破产避免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破产制度进行惩戒。 换言之,要想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首先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对于什么是个人破产保险,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些人认为它只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而另一些人认为它也应该包括单纯的消费者。 《条例》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将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确定为所有自然人,即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产不足的自然人。清偿所有债务后,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条例》还规定,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请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规定只是地方性规定,债务人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 这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 未来,个人破产将主要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 在个人破产制度普及之前,居住在深圳以外的债务人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条例》要求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破产移民,防止权利滥用。
个人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如何最大程度清偿,破产后无法清偿的债务是否消除。 《条例》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平有效的原则。 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按规定免除,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清偿未清偿的债务。
具体而言,在破产清算中,除依法需要免除的用于维护基本生命和权利的财产外,所有财产均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调查期间,诚实不幸的债务人遵守行为限制,不存在破产欺诈行为,所欠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重整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有未来可预见的收入,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和债权人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处理债务关系; 在和解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经法院审查,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时,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全部清偿,但个人破产制度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避免债务人个人清偿和偏颇清偿。 与企业破产一样,个人破产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正常现象。 债权人不必过于紧张和担心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逃债?
在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仍有待改善,诈骗避债现象层出不穷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利用企业破产避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仍难以立即接受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避免和浪费债务的法宝,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上述担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所需要的支持制度不够完善,如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征信制度,无法发现和控制债务人财产的转移。 . 二是破产逃税违法成本低,不存在多级处罚网络。
为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避债务的法律,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功能,条例设计了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披露个人破产财产等一系列规则。相关信息; 债务人可以通过欺诈手段撤销债务裁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条例》明确设立破产管理机构,协助调查破产舞弊及相关违法行为。 上述措施将有助于从制度层面防止恶意破产债务人滥用或滥用个人破产。 同时,个人破产立法也将倒逼相关配套制度快速完善,从而促进个人破产的有效实施和诚信社会建设。
徐宝彤律师,上海金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 徐宝彤的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纠纷解决,具有十余年的庭审实务和规则研究经验。 本文不能视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是作者团队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决规则。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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