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_提前宣布债务到期
一、理论:梳理常用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共同法律依据
一、《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2、《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4、《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等。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5、《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二)偿付能力明显不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偿付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没有破产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同时存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
7、《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没有清偿能力:
(一)资金严重短缺或者无力变现财产,无力清偿债务的;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管理负责人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无法清偿债务的;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债务的;
(四)长期亏损公司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经营亏损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的其他情形。
九、《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清算,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中,除债务人证明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出庭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以破产为由的除外。
十、《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2.实务:准备破产申请及证明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债权事实及债权的性质、数额、金额等。债权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等。
(1) 准备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并参照申请书正文“破产申请”:
(二)证据材料的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事实和证据债权发生的情况;(二)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有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同时考虑法院需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中所占的比例等。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是否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参照《证据清单》正文:
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
2 受访者企业信息
受访者的基本情况。
3资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生效判决书)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正当的债权;
二、债权之性质、数额及担保。
4 法院执行材料等
1.申请人已申请执行;
2、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5 查询查查或天眼查网站上可查到的最终版本信息及判定文件
被诉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无力清偿债务的具体情况。
3.战场:破产申请受理的全过程
(一)债务人抗辩的三种情形举例说明
(二)实际破产申请受理流程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立案审查的指导意见》,一般的破产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1、债权人申请立案: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立案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债务人破产。 “诉讼案件”下的第三级案由为“421.申请破产清算”。 备案法庭将对破产申请进行正式审查。 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立案。
2.破产申请的实质审查: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七十条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法院》等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立案动机、破产原因、人员安置等。
3、听证程序: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审查需要采用听证程序,但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会导致当事人参与不足。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法发〔2009〕52号第9条:“审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指的是对申请审查举行听证会的制度。 参照该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的提交和审查过程中引入了听证会。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的指导意见第3条:“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一般应当由合议庭举行听证,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陈述并提供证据。关于破产申请。”
听证会上,申请人首先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之后,法官会询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问题。 总之,法院会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主体资格、案件管辖权、申请动机等。 、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破产原因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破产申请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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