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3年至2025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水发〔202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辖区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9家企业为2023年至2025年全市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商(名单见附件1),将继续自2023年1月1日起免费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相应征管辖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等延伸服务和管理局,并提供相应的征管局派出专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
2.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本市税务征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拨打相应的服务商热线电话,或通过全市12366办税服务热线进行技术咨询。
三、涉及的软件系统
服务商负责全市除防伪税控系统外的大部分网上征税系统的技术咨询服务。 服务中涉及的软件系统所有权归税务机关所有,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网上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等。 、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数字电子发票、税务调查在线直报软件、通用开票软件等纳税人端软件。
4. 对服务商的要求
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 呼叫中心场地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 服务平台应当技术先进,确保支撑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服务商须在本市设有配套服务机构,涉及的专职服务人员须符合招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服务人员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职称。 服务商承诺接入并运营“在线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提供有效的应急预案,确保持续稳定的技术咨询服务。
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流程和日常用语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司关于修改的通知》(税总纳变函[2021]72号)执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沪地税函〔2020〕14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 )接受市局及相应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信息保密,并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其接触到的用户信息和资料。
与征管局对接时网上办税系统,服务提供者应向征管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任职日期)出生、教育、职称、职位、手机)否)。 服务商服务人员不得重复用于其他项目,人员变动须提前书面通知市局及相应征管局,并及时更换。 市局及相应征管局有权无条件要求服务商更换驻项目人员,直至满意为止。 相应的征管局对所有现场人员和代理人进行业务考核,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本项目。 派驻人员和代理业务考核不合格率超过20%且整改不达标的,视为服务提供者考核季季度考核不合格,并报市局。
五、对管理局的要求
本轮政府采购确定的9家服务商仍为原为本市服务的企业,服务对应的征管局除长宁区和嘉定区外均发生变化。 各征管局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协助服务提供者年底前做好交接工作,明年2月前完成对新增服务提供者的现场检查网上办税系统,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局。
日常管理中,各征管局要按照市局管理考核文件的规定,根据服务提供者承诺和提供的人员名单,及时组织突击检查,组织业务检查。 ,配合市局对新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和考核。 工作。 同时,加强对本单位税务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办驻点,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序实施错峰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拥堵确保各征管期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服务费
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是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在接受服务时无需向服务提供者支付任何服务费。 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通过考核后,市局将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季度费用。
七、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启动,期限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至2025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录
2.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承诺的设施和人员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 年 12 月 21 日
附录:
1.2023-2025年度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录
2.网上税务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承诺的设施和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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