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17年5月16日,原告余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余某借款37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闫某在借款合同上注明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公司印章。 经查,该物业公司系闫某、陈某某、陈某某于2008年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陈某甲持股40%,陈某某、闫某某持股30%,而闫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1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免去严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陈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物业公司拒绝偿还贷款。
【分歧】
房地产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进行工商登记。 法院是如何在判决书中列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变更登记具有行政公示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 未经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产生效力。
【评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原因如下:
首先,工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对真实性负责。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和规范。审查义务,不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查范围。
其次,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主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 本决议的作出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一经作出,即生效。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需经工商机关登记即可生效。 当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总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自公司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工商变更登记仅以公告为目的。 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书应当将变更后的人员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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