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_变更完法人后还要变更什么
法人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社会生活中,除了上述自然人之外,还有一类重要的权利主体——法人。 义务的组织(第五十七条),建立法人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一)使大多数人和一定的财产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便利合法交易; (二)将法律责任限制在法人的财产范围内,防止个人财产受到影响(第60条); (3)使法人能够超越个人长期生存。 法人制度是有目的的创造,不是自然人的虚构。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自我活动的场域,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具有社会实体。 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
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即公民根据一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连续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一方面,政府不得对人民为特定目的组织团体,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险、扰乱社会秩序或维护公共利益的除外。 . 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法人设立和运作的制度。 另一方面,结社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法人章程和协会会议决议确定其内部相关事项。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从设立开始。 除在台湾地区采用许可、规范、特许、强制四项原则作为设立法人的依据外,仍需经主管机关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58条只是对法人的设立作了一般性规定,涉及到具体类型时再作说明,但台湾法人的设立原则大致相同。 原则上都是基于基础(法律基础)+注册的模式,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法律要求是不同的。
法人成立后,取得法人资格。 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主体,当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自法人成立时起至法人终止时止(第59条)。 法人固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是自然人。 法律之所以赋予自然人人格是基于伦理的需要,法人之所以具有人格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它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所以其权利和能力范围不同于自然人。 一方面,它体现在法律本身的限制上。 例如,公司为相应标的提供担保,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否则不能作为民法上的担保人; 另一方面,那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不允许法人负担的,大部分体现在特定于人的、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然人基于其身体存在而享有的、健康等人格权,以及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可以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父母权等身份权,在财产权方面,除因人为劳动所欠的债务外,均由法人享有。
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虚构概念,虽然我们确实应该承认其与自然人一样的法律权利主体地位,但实际上它并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 因从事其拟从事的业务所必需的,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人代表,相应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属于法人。
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为实现法人的权利、代表法人在相应的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行为,使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六十一条)。 ,这个角色通常由董事来履行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但在我国这取决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关于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这里不再赘述。
法人的住所是其法律关系的中心。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依法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登记。
法人一旦终止,即被消灭。 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 它需要满足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第68条)。 在此,需要正确区分法人解散(第69条)、清算和终止的区别。 原则上,解散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它的作用是消除法人的人格,但不是唯一的。 法人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被宣告破产的。 清算是法人终止前的收尾工作。 ,属于法人解散后终止法律关系的程序。 由总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 但在特殊情况下,法人解散可以不经清算而终止(第七十条)。 这里我们只需要注意三者的关系即可。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被消灭,被剥离出已经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法人的分类方面,台湾根据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类型的不同,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特定人为基础,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以捐赠财产的形式存在。
这与我国《民法典》对法人的分类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的法人分类是以目的为基础,法律强制性规定为辅的分类模式。 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特殊法人,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外,营利法人是指以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和其他投资人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包括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第七十六条)。 相关规定见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六条。 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事业或者其他非营利为目的设立的,不向投资人、发起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组织等。 服务机构等(第 87 条)。 相关规范见第87-95条。 特殊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96 篇)。 其组织和设立的依据由相关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6条至第101条对此作出一般规定。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 上述各类法人的设立、存续、变更和消灭,由有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在此仅作总则规定。 如果有机会,我将在营利法人中与大家深入探讨公司法。
结语
本章对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介绍,并对各类法人进行了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人概念的深层含义、法律拟制中的权利主体,并提供一个各种特定类型的法人制度的基础。 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它可以体现法律从业者的专业法律素养。 看完本文,如果你能对法人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各类法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一个清晰的印象,这篇文章值得一读。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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