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_公司转让后法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典。 《责任守则》加附则共1260条,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即将实施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九部民事单行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代表法人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作出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进行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被合并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享有并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二)法人权力决定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责令关闭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情形外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董事、董事和其他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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