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理由_公司倒闭前变更法人新法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定代表人是小股东,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在小股东手中。 一旦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发生矛盾法人变更理由,控股股东会想办法,但小股东往往不肯交出业务。 执照、公章,拒绝配合工商变更登记。 此时,控股股东应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这里的控股股东是指能够控制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有效决议的股东。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根据北京市监察局印发的《(备案)一次性告知表》,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注册申请(备案)
本文件为登记机关要求的正式文件,可按要求填写。 根据2022年版《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相关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以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这对控股股东更友好。 问题是文件末尾一定要有公司印章吗? 咨询市监局,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必须盖章。 这个留待后面详述。
笔记:
(备案)一次性通知
公司注册(备案)申请书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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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拿到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要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但问题是控股股东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变更?
3、法定代表人辞退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根据现行《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虽然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但董事长也是董事。 与执行董事一样,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或执行董事任命。 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身份。 如果失去了这个身份,他也就失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因此,综上所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有以下四项:
1、股东大会罢免原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执行董事职务,更换新任董事或其他董事、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罢免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选举新董事长,新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3、董事会免去原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改聘新经理人,由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4、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如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经理。
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需要半数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一般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同样,公司章程也有特殊规定。 如果没有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决定就足够了。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恰好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在同一集团,那么执行董事需要先通过股东大会更换,再由新的高管更换经理导演。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免职的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获委任的证明。
二、有问题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文件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的,控股股东无法提供。 如果市监局要求交回营业执照原件,控股股东也无法提供。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由于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该文件不存在障碍。 因此,控股股东面临的问题是:
1、《公司注册(备案)申请表》是否一定要加盖公司印章?
2.营业执照原件是否必须上交?
三、问题分析
1、《公司注册(备案)申请表》是否一定要加盖公司印章?
原生效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不要求在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但登记机关一般要求,而有些地方的登记机关可能会有灵活的做法,例如,深圳监管局采取了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无法办理变更业务声明书》加“全体股东变更”的备选方式。投票赞成更换法定代表人到现场共同处理”。 但更多的登记机关会要求加盖公章。 有的公司走偏了,刻个假印章满足要求,先换。 如果第三人以假印章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会认为加盖公章不是法定要求。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995号
关于本案公司印章的问题,根据前述规定,仅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未要求必须加盖公章。附在注册申请表上。 是否加盖公章 非强制性。 公司公章虽然是公司意志的象征,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非以申请材料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为准,而是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对于公司使用的公章不是公司保留公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公章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不能推定变更登记大兴市监察局制作的不合法,予以撤销。 陶小建要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不是原登记公章,大兴市监察局未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同意违规处理。 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大兴市监察局经审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仍有效,同意其变更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陶小建请求撤销大兴市监察局对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2: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运31行终8号
原审被告芒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芒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芒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芒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组建。 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出的申请(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规定: ,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 上诉人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审被告芒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材料,原审被告芒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准予通知书》。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至于被上诉人叶悦松认为上诉人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原审被告人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并根据上述——根据法律规定,加盖公章不属于法定代表人 本院不同意变更登记法定条件的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件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申请,但没有具体说明申请是否需要企业加盖公章。另外,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原件是否必须上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换发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 这里的用语是“更换” 已经生效和现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有法院认为“更换”是指企业的恢复是本意,未交回营业执照原件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驾照遗失无需提交,但需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需在报刊上公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吊销声明。
案例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行终966号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法人变更理由,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既然是“更新”的意思,那么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交回营业执照。 事实上,其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东城工商分局在审核其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时,要求其交回营业执照,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未提交营业执照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撤销原东城工商分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东城市场监管局为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只要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本案中,赵伟以其名义向原东城工商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无法提交营业执照。 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4. 解难
如前所述,在没有营业执照和公章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能不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院很可能支持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申请。 这个时候我们能提供什么帮助?
首先是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作为被告。
二是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公司牌照。 具体做法是以公司为原告,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
当然,上述两项诉讼也可以同时提起。 但是诉讼的时间可能比较长,没有别的办法。
五、总结
在控股股东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公章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不存在障碍。 需要提前与登记机关沟通的是变更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出去。 如果登记机关的答复是否定的,则需要提起诉讼或要求退回公司证书。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起诉登记机关。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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