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格”,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就会涉及到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此时,该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该股权转让事项,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方能否取得股权、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法律问题。
贵公司的有限责任 - “人道”
1、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履行了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主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上述限制不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外转让股权首先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2、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
在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股东直接与外部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寻找平衡?
1、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欺诈、胁迫等其他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在双方。 至于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股权受让方是否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强制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代表股权变动的效力。 其他股东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被转让股权的,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受让方不得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强制转让股权,但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即其他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合同约定的受让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权。
此外,如果其他股东仅主张股权转让合同侵犯其自身的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未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而未主张以同等条件购买被转让股权,法院不予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股东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受让方股东转让标的股权。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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