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发行动#
一、基本事实
Y于2019年8月1日入职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但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加入公司时,总经理承诺给予月薪15000+年度分红净利润的3%。 年度分红低于12万的,公司保证最低分红12万(注:最低30万/年)。
2019年12月31日,Y先生辞职并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款”等。
仲裁期间,公司曾派人参加听证会,此后不再联系。
仲裁裁决支持了Y的部分诉讼请求。
Y不服仲裁裁决准备提起一审诉讼,却发现公司在仲裁期间注销,注销时向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债务已清算”的虚假承诺”。
Y遂将公司三名股东和一名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并再次提起“清算责任纠纷案”,要求连带支付工资差额、双倍工资、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Y的大部分诉求——即判决公司三名股东共同支付“工资差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10万元”(注: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只能判定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判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赔偿证据被认为不充分,不支持)。
二、判断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争议:劳动仲裁
申请人:Y先生
被申请人: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M公司付款
1、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万元;
2、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3.报销417.3元。
仲裁庭审情况:
仲裁庭审期间,M公司派员参加了庭审。
仲裁裁决:
1、M公司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Y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
2.驳回Y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劳动争议:一审
Y先生不服仲裁裁决,但因M公司已注销,故不能起诉至一审。
(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
原告:Y
被告一:李某(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人2:潘某某(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人3:万xx(注:M公司原股东)
被告人4:欧阳×(注:M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一审原告上诉状:
1、责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万元;
2、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3、请求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417.3元;
4、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因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万元;
2、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Y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3、驳回原告Y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中国”。
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共同承担。 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3308元,本院将退还原告。 被告人李某、潘某、万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08元。 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次审查发现的事实:(部分摘要)
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1日,于2020年10月12日注销,注销时的股东为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
原告Y于2019年8月1日加入M公司,2019年12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原告提交的与M公司总经理李某的钉钉聊天记录,李某确认原告月薪为15000元+年分红净利润的3%。 年度分红低于12万元的,公司保证最低分红12万元。 基于以上内容,本院认定M公司向原告承诺的年薪不低于30万元,平均月薪不低于25000元。 M公司已每月向原告支付15000元,其余10000元未支付。
原告Y与M公司劳动争议案,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 5万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报销417.3元。 2020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南劳动仲裁〔2020〕xxx号仲裁裁决,裁定M公司应向Y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为6万元,Y的其他仲裁请求均被驳回。
2020年10月9日,M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注销。 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共同出具了全体投资者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算,有无未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未缴纳的税金等未清算事项,清算工作已全部完成……本公司全体投资者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投资者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处罚。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M公司注销登记。
原告提交的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显示,该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向M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清算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M国际旅行社(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潘某某某、万某某未履行清算义务,违规注销公司,未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原告的劳动报酬不能向公司追偿,被告李某、潘某、万某应对原告Y的劳动报酬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欧阳×不是公司股东,原告要求被告欧阳×承担责任的诉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M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前已被注销,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重新审查和核实。
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入职M公司,2019年12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M公司向原告承诺年薪不低于30万元,平均月薪不低于25000元。 M公司已每月向原告支付15000元,其余10000元未支付。 根据本院查明的上述情况,经核算,M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万元【(25000元-15000元)×5个月],原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2.5万元×4个月)。 对于M公司的上述欠款,被告人李某、潘某某、万某某应向原告Y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索赔的417.3元,原告未举证证明。 ,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对劳动争议作出否定回应并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则可能面临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提起的“清算责任纠纷”。
在“清算责任纠纷”中,如果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企业在支付赔偿金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债务已清偿”的承诺书、公司擅自注销的,公司“清算组成员”对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应当由“股东”组成——即上述“清算责任纠纷”中》、公司注销前股东对职工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用工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每月须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提高工资,但实际每月支付的工资低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
4、劳动争议的解决有时涉及到《公司法》相关知识的运用。 劳动争议期间擅自注销的,劳动者可以在公司注销前向股东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2018年修订)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并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91民初952号
注:本文意见仅供参考,仲裁和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 读者切勿模仿。
作者简介: 黄伟生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不动产纠纷)、劳动保障法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或私信中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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