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登记纠纷_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纠纷_变更抚养权纠纷
如果你被冒充公司股东或监事,你会选择视而不见吗? 还是选择依法维权,尽快改正? 在办案过程中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人无意中发现自己被登记为某公司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一般采用形式审查。 因此,经常出现虚假注册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选择视而不见就会吃大亏。 你为什么这么说? 部分公职人员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业务活动,无法通过审核; 而有些人在申请公司注册注册时,被工商登记机关查出不良记录,无法正常设立公司; 有些人无故被起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被冒充为公司股东或监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权呢?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择,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法:
1.申请由注册部门受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冒用人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应当提供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 身份证明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假冒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 上述证据证实登记文件为虚假后,公司登记机关将直接注销公司登记或责令公司股东先处理虚假股东的股份发行,再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注销登记。
以蒋某诉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方xx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为例。 2015年6月,未涉案的张某准备书面材料,向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第三方xx登记,注册姜某为监事。 xx操作异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被列为异常账号。 江某知道后,与对方交涉不成,向公安局报案。 随后,江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庭审过程中,经江某申请,司法鉴定机关对登记材料中江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确认该签名并非江某本人所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当事人或依职权:……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姜某作为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 因此,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并非本人签字,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错误的注册。
3、通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监事身份。
以郭、张、张之争为例。 2017年7月12日成立,股东名册登记郭某为监事。 注册监事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郭xx,199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xxxx,所发身份证有效期发证机关为2015.08.xx-2025.08.xx。 郭某进入某公司后,发现注册为监事,随即提起民事诉讼。 郭某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函上写着:“这里是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某日,2016年4月17日,本人于2016年4月17日至我们的办公室。” 法院认为,原告被公司虚假登记为监事,原告并无担任监事的意图,不应认定为法定监事。
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生效后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您可以凭法院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个人信息被盗的频率越来越高,后果可能很严重。 维权的核心是你需要证明是冒充行为,而不是借用你知道的名字的行为,而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审查是非常严格的,因为要避免恶意逃避的债务。 健康)状况。 因此,当您被冒名注册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更适合自己情况的方式尽快维权,注销注册,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公司无偿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收制向认购制改革,全国每年新设立数百万家企业,但也有不少企业因市场行情、管理水平等因素陷入债务危机。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些企业的咨询,“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变更?”
为什么会发布这样的咨询意见?我们先来看一下如果企业不偿还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法定代表人既在审判程序中代表法人诉讼,又在执行程序中承担不可推卸的诉讼义务,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
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与法定代表人执行工作相关的措施有三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查处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如、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北京公司法人变更流程,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其出庭。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止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试行)》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也应当公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定代表人的声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关联消费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可以看出,上述措施对法定代表人还是非常严格和苛刻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很多公司在面临诉讼的时候,发现他们即将面临未还清债务时,实际控制人都想“脱身”,将法定代表人换人。
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观念的意见》规定:“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证明其不是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负有责任的,应当予以批准,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法院变更对王某的消费限制,解除对许某的消费限制,并无不妥。执行人如认为徐某应继续限制消费北京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某为被执行人。影响债务履行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或者能够证明徐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实的。”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工作意见和裁定都体现了这一观点,即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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