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_法人去世公司后要多久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
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人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02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执行人申请将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并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0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终止,被执行人申请变更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0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承担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被执行人与请求人在分割前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06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7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
08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主体执行范围内未足额缴纳的出资责任。
09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0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变更或者追加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责任主体的。 的执行者。
12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或者少缴的股东、出资人或者连带责任的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 案件的始作俑者为被执行人,应当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13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已抽逃出资的股东或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提取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4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认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股权转让出资义务。 案件的始作俑者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5
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行人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歇业等情形的,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在受理的财物范围内承担责任。
1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的。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第三人书面承诺承担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19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表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服从执行,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20
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依照行政命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拨、转让给第三人,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 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受让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于
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订)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践。
第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变更后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申请遗嘱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依法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主体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申请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遗嘱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遗嘱执行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离婚的自然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归其配偶。 配偶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将其添加为执行者。
第五条 申请执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终止,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按照分立协议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同意变更或者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清算或者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职责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确定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除外; 没有继续履行职责的主体,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书面同意第三人取得债权的,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死亡或者被执行人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为执行人的主体。 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并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终止,执行人申请变更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被执行人与请求人在分割前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主体执行,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它。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 判决标的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追加未清偿或者不足清偿的发起人。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是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申请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已撤回出资的股东或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出资人。被执行人,在被抽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认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原股东或者公司。 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公司债务。 存在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致使公司不能清算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当是被执行人服从执行。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责令关闭、关闭等后,其股东、投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收受其财产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注销登记,不经清算。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第三人应当书面承诺承担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责任,并申请执行。 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代表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承诺范围内的债务。 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照行政命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拨、转让给第三人,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清偿。 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责任范围内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被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人为被执行人,并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者名称。文档。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变更或者追加裁定; 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参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财产者,执行法院应依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送达裁定,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经裁定变更、增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在复议期间不得处分争议范围内的财产。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对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作出处理:
(一)理由正当的,判决不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判决。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不予处分。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对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作出处理:
(一)理由正当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判决。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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