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执行法院“用尽财产调查措施”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执行人仍无法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执行程序通常会陷入僵局。 此时,执行人若能通过相关渠道将公司股东纳入债务主体,将对执行案件的推进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经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探索
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况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原则
在执行程序中增设新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增加其他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是相对性的突破,让债权债务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大。 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增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概述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原则,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财产权益的通知》对法定教义进行了详细补充——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变更、追加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指引》第一条也作了补充规定。 .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增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载于《变更增设条例》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
二、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起始方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案件的归档和结案”以“执行异议”。 “立案审查案件编号。立案后,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案件外,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公开开庭审理。与诉讼实体审查相比,执行法官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或者增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申请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不能自行启动追加执行程序。
3. 异议执行之诉是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
申请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启动。 经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追加裁定;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追加或驳回裁定后,当事人不满意的,如何救济?
《变更增补条例》第三十二条给出了答案,即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 对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对执行异议诉讼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此外,追加被执行人也应遵循公开审理的原则,即当事人变更或追加执行异议的,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审理。 .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争议不严重的,可以书面审查。
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基本情况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新增股东被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变更增补条例》。 对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一般性法律规定,其规定集中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笔者将其定义为以下四种情况。
1、新增股东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或者少缴的股东、出资人或者连带责任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 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修改条例》第十七条和加法”]。
2、新增股东及退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已撤回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为主体被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被抽回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增补条例》第十八条]。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认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股权转让出资义务。 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改及补充规定》第十九条]。
4.增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增补条例》第二十条]。
3、增加股东为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律师如何代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四点:
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情形《修改增补条例》。
二、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或者公司到期不能清算的条件股东原因。
三是明确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范围。
四是执行法院作出不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通过执行异议诉讼提供救济。
笔者通过检索一些典型案例和本人代理执行案件的经验,简要介绍了5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适用场景。
1、新增股东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为被执行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考查参考(三)——当事人变更、追加专题》第十题:被执行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时其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其参考意见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出资期限未届满,执行法院应依:
一是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用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有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案件; 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审查指引》第九条: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被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出资额 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关联关系、股东出资情况等,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证明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
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民深4443号
判断要点:《修改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出资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追加出资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强制执行并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未缴足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指未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的股东。 当事人接受股权转让时,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依法享受缴清出资期限的待遇,不属于未缴清出资的情形。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新增股东及退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考查参考(三)——当事人变更、追加专题》第14题: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在变更、追加当事人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参考意见:在审查撤回出资的股东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时,执行人应先提供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撤回注册资本的初步证据,如金额、时间、转账方信息等
申请增资的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公司注册资本转让正当合理的证据,如受让方的身份、与受让资金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金划转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审查案件审理指引》第十条:【申请追加提取出资的股东证明材料】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的,执行人主张营利法人股东撤回出资的,应当提供股东撤回出资的初步证据。履行出资义务法人变更后债务怎么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一)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报分配利润的会计报表; (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
代理思路:
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是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听证程序中,提交追加被执行人请求书和初步形式证明材料; 三、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追加裁定后,提起异议诉讼的,在异议诉讼中,应当提供股东因撤回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按照法院实质审查的审理标准进行梳理; 再次,证据材料应当以形式或者文字形式提交,主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①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证明公司财产未被执行的文件;
② 证明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出资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工商登记材料;
③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的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和业务往来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最后,关于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程,通过可视化图标呈现股东撤资情况。
典型
(2018)最高人民法院终字第865号
最高院意见:至于是否构成抽逃,最高院认为个人股东的上诉不充分,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已缴出资的行为。
一、根据原审查查明的事实,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 股东为赵某、王某。 780万元和220万元的资金作为股东投资资金,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入,但其中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次日分两批划入了赵某的账户。 可见,赵某确实撤回了注册资本。
第二,赵某称,他代公司支付了45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1000万元中的950万元用于支付项目开发资金。 但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涉案450万元和500万元的两个共同管理账户系赵某本人与第三方共同设立,与公司项目无直接关系,无证据证明提供证明,该950万元进入两个共同管理账户后,进一步用于公司项目开发,形成项目资产。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转让的950万元注册资本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三、赵烨认为,因公司注册时股东资金不足,全体股东决定以借款方式募集资金满足验资要求,待资金到位后再归还贷款人。完成验资。 可见,赵某缴纳出资只是为了在完成验资后将出资返还贷款人,并不打算将出资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最终,经一审判决形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赵某垫付投资款的内容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 证据。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赵某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780万元,构成撤回出资。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认定债务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并补充说公司股东是被执行人。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代理思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前提。依法作为被执行人转让股权;
二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法人变更后债务怎么办,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债务意图的;
第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责任范围,属于未依法出资的范围;
最后,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交被执行人原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前转让公司股权,影响债务履行的证据材料。
典型
(2018)豫0811民初963号
判断要点: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视为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满的出资义务。 申请的,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份追加。
典型
(2019)川民中277号
判断要点:股东未缴纳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时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认定股东有回避意图出资额,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反之,则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4.增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当事人的变更、追加》第十五问:执行法院审查追加股东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执行人申请的?
参考意见:在审查新增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时,被申请股东应提供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如相关年度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证据。 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审查案件审理指引》第十二条:【申请追加股东的证明标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公司股东对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应当提供公司开户银行账目历史、每份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记录、股东的银行账户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混入股东财产的证据。
代理理念:
首先,遗嘱执行人申请人通过查阅一人公司的工商档案,确认公司一人股东身份; 二是通过一些基本证据证明一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每份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 最后,主张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1364号
判断要点:一人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股东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完整、真实性存疑,同时,股东通过个人账户从公司收取资金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则该款项转给公司的,视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结语
被执行人属于公司,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将成功满足相关条件的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解决被执行人难点十分重要。执法。
本文作者详细分析了增持未缴或足额出资股东、退回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股东、增持股东等四种典型情况。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作为代理执行案件的律师,如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随附的:
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序列号
名称
“变更和附加条款”
1个
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追加未清偿或者不足清偿的发起人。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是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个
退出出资的新增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申请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已撤回出资的股东或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出资人。被执行人,在被抽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个
转让股权而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9 As the to , if the of the are not to pay off the debts by the legal , and its have not their in with the law and their , the for shall apply to or add the or to the in with the of the Law. If the who to joint and is the to and the scope of the that has not been made to law, the 's court shall it.
4个
Add the of a one- as the to
20 As the to , if the is not to repay the debts by the legal , and the prove that the 's is of its own , the for to or add the as the to , and shall bear the 's debts. If there is joint , the 's court shall it.
5个
the whose has been as the to
21 As the to , if it goes , in the of the to be , the for , the and of the by , shall be the to . Where the bears joint and for of debts, the 's court shall it.
of this
: This is only for the of , , and , and does not the legal or of the law of Law Firm. No or use all or part of this as a basis for -, and the The will be borne by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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