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法人实体,具有人的性质,而股份公司则具有资本的性质。 公司的股东大部分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组建公司,但如果股东不愿意继续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否可以随意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答案是不。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随意转让股权存在法律风险。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从其规定。
从本规定来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公平。 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先履行内部通知程序。
2、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股东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如果转让股东在履行通知程序时,隐瞒部分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或者增加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即内部通知的转让条件与向其他第三方通知的转让条件不一致,导致其他股东给予收购或被其他第三方收购的,其他股东在知悉情况后,有权主张优先受让权。
看一个法院判决向股东隐瞒转让条件的案例:
2009年4月至5月,方章荣等八名股东与吴志红等三人签署了三份协议,明确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含义和转让条件。 会议期间,在询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对外隐瞒转让条件,只保留转让价格,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诺。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股权转让情况。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方章荣等8名股东在签订对外股权转让合同后,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权转让时存在隐瞒。 4000万元定金及股权转让款于股权转让完成后划转,余款于转让完成后支付,变更为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 不再涉及点名股东的责任等内容。 方章荣等8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股权转让条件与吴志红等3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对比。 虽然价格相同,但增加了股权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方章荣等8名股东的行为未如实告知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采取内外不同的方式改善股权转让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楼国军得知方章荣等8名股东向吴志红等3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后,坚持明确主张方章荣等8名股东应根据转让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吴志宏等三人的契约。 权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楼国军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仅要履行书面通知的内部程序,还应如实告知,否则将面临股权转让被撤销的法律风险,进而导致受让方承担责任。因无法转让股权而违约。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_合肥网吧经营许可 2武汉公司注销流程_公司注销流程哪家有 3知识产权公司怎么样_产权知识范畴_昆明沙发样板设计公司c 4公司开美金账户_大陆公司开美金账户_美金账户怎么开 5工商变更办理_如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6公司开美金账户_公司账户可以收美金吗